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