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