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4-3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商春利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232,668,598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4.805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9,822,9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533,1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519,289,873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95,400,5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7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37,268,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3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49,097,7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7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829,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37,268,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338%。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44,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5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7,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80,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17,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44,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44,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
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51,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7,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80,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17,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44,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 《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4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72,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提案8.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68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53%;反对1,988,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109,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63%;反对1,988,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68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53%;反对1,988,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109,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63%;反对1,988,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58,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8%;反对109,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988,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4%;反对109,7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10.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44,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07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