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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菲利华”)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发”)的申请已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发审会审核。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流程》的规定和要求,菲利华现对自通过发审会审核至本说明出具日期间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公告了《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49),王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辉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后将不再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属于公司正常人员变动,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二、会后事项承诺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流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进行了逐项自查并说明如下: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未发生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2、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律师北京

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核查,分别确认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除本说明“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外,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业务的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保荐代表人闫强、石一鸣;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汤家俊、罗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邓琼华、邱婷婷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没有进行盈利预测。

11、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的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8、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郑重承诺:自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提交之日止,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所述之重大事项,未导致菲利华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且满足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

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所要求的有关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吴学民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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