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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1-79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学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135,895,21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0.2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8,760,2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67,134,9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6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78,291,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6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156,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67,134,9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65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议案1.00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054,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5%;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2%;弃权395,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84,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6%;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制订<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054,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5%;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2%;弃权395,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84,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6%;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054,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5%;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2%;弃权395,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84,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6%;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95,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91,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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