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学民先生及两名日本籍员工KOMAMURA HIROYUKI先生和KOBAYASHI KAZUAKI先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8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397名激励对象授予
77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