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同时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电子”)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天伟电子该笔融资业务承担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西安长城数字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数字”)其他股东为其授信业务承担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且长城数字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出资额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天伟电子与长城数字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天伟电子与长城数字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常晓波 赵嵩正 王周户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