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名补选董事的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万程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万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常晓波 赵嵩正 王周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