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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2021年、2022年剔除当年度全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250%、35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陈青、刘国常、郝英奇2020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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