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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19日(星期一)下午13:00在辽阳市宏伟区万和七路36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姜艳女士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7名(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5,568,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2,469,156股的38.463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4,593,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2,469,156的38.024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4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2,469,156股的0.438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6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2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2,469,156股的1.49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5,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2,469,156股的1.05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22,469,156股的0.438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聚洵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08,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6%;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260,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69%;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18,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3 %;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270,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1%;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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