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孔祥洲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孔祥洲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王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蔡登明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蔡登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褚飞先生、张忠杰先生、王传启先生、蔡登明先生、张刚先生、高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褚飞先生、张忠杰先生、王传启先生、蔡登明先生、张刚先生、高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赵一环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一环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本次总工程师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王传启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总工程师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传启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宋平岗
林 志
周水华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