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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 4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决议 ...... 6

第五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

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第十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情形之一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监事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前述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的职责时,召集

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必须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席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可以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会议在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监事职权,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要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它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

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它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人员或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审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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