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函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自其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以来,均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钟洪明、肖星、刘煜辉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