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0】京73行初26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第425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京73行初2654号)(以下简称 “案件”)。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崔小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玉、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的情况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425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指令被告就专利号为ZL200710049004.9的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不属于公司的重大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各方当事人可在案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
2.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第46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2020】京73行初15901号),定于2021年5月12日开庭审理。
3.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已经在2020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73行初2654号。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