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审议过程以及三季报内容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季报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三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全体独董一致同意通过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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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和智 刘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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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锋 杨 格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