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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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第六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九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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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