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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推荐施祥贵先生、赵高明先生、王嵘先生、汤国华先生、樊利平先生、牛辉先生、张捷女士、陈海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牛辉先生、张捷女士、陈海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2)根据上述8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8名候选人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详细了解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我们同意上述8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事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及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重大影响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第二次和第三次解锁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324.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4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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