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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年产6000吨精密滚动体项目”和“高精度滚动体实验室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满足本公司现有市场需要,并满足适当市场扩展后的市场需求,特别是满足特殊领域产品的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项目的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项目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年产6000吨精密滚动体项目”和“高精度滚动体实验室项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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