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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认真核查,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事项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2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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