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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财务顾问声明 ...... 3

第二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4

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 4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 4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 4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 7

五、对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 7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 8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9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 9

九、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9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核查 ...... 11

十一、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13

十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14

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14十四、对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 15

十五、对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5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 15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15

释 义

上市公司、博世科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22.SZ
收购人、广州产投集团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更名而来)
广州环投集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资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广州产投集团通过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广州环投集团84.9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博世科30.84%股份,成为博世科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报告书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敬请注意: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财务顾问声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交易涉及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报告。本次收购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收购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就本次收购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报告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书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五)本报告书不构成对博世科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六)本报告书仅供广州产投集团本次收购事宜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报告书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对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及备查文件等内容进行了披露。收购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根据对收购人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的认真核查以及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据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推动旗下相关国有资产的整合、提高国有资产流动性,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本次收购完成后,广州产投集团成为博世科的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广州环投集团,其实际控制人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查。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9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高东旺
注册资本652,619.7357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0373T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89年09月26日
经营期限1989年09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风险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股东情况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广州市人民政府587,357.762190.00%
2广东省财政厅65,261.973610.00%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901房(仅限办公用途)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20-37851270

广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有广州产投集团90%的股权,系广州产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已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以及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出具相关声明。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根据《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将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4.9%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穗国资产权[2021]1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将其直接持有的广州环投集团84.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广州产投集团,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后,广州环投集团成为广州产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产投集团成为博世科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涉及交易对价。

经核查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数据,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财务状况正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收购人广州产投集团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并能得到良好的执行。收购人具备较强的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收购人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做出了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其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五)收购人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收购人除按相关承诺书履行义务外,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六)收购人最近5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经核查,收购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最近5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涉及金额占收购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5年内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本财务顾问将及时督促收购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有广州产投集团90%的股权,系广州产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广州产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

(二)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广州环投集团直接持有博世科155,684,244股股份,占博世科总股本的30.84%,为博世科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博世科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前,广州产投集团持有广州环投集团15.10%的股权,但在博世科中未直接拥有权益。

本次收购前,博世科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广州环投集团成为广州产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产投集团成为博世科的间接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持有博世科的股份及股比保持不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完成后,博世科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经核查,本次收购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2021年12月22日,广州产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接收广州环投集团84.90%国有股权的相关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广州市国资委印发了《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将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4.9%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穗国资产权[2021]18号),决定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持有广州环投集团

84.9%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广州产投集团。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同意文件及办理广州环投集团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决策等法定程序。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收购人不存在过渡期内对博世科的员工、资产、业务、组织结构和分红政策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也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因此,不存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九、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改变博世科主营业务或者对博世科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因业务发展和公司战

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对博世科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博世科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今后发生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事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收购人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如未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调整的,收购人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会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相关分红政策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需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上市公司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就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继续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本公司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具了承诺,该承诺的落实将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经营独立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收购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博世科从事的核心业务包括以水处理(含工业污水处理、市政污水处理及水体修复、流域治理、供水工程)、土壤修复(含污染场地修复、矿山修复、区域/流域性的综合治理、含油污泥处置、垃圾封场填埋)、化学品清洁化生产(含二氧化氯、双氧水、氯碱)等为主的环境综合治理业务;以多领域环保装备研发、制造、销售为主的设备制造、销售业务;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环卫一体化、油泥及土壤处置终端运营等为主的运营业务;以环保方案设计、咨询、环境评价、环境检测、环保管家等为主的环保专业技术服务。收购人广州产投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主要从事综合能源业务(包括电力业务、燃料业务和燃气业务)、啤酒业务及产业服务,不存在与博世科经营同类、类似业务的情况,与博世科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本次收购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本次收购后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收购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了承诺,具体如下:

“本公司承诺不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未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若本公司在本次收购后,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消除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为避免未来可能新增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对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了承诺,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收购人未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之间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如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2、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未来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十一、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系广州产投集团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广州环投集团84.90%股份,从而间接取得博世科155,684,244股股份,占博世科总股本的30.84%,成为博世科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收购完成前后,广州环投集团持有博世科的股份及股比保持不变,广州环投集团持有博世科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价款及其他补偿安排事项。

十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经核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核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24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博世科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对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十五、对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博世科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博世科股票的情况。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万联证券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收购人除聘请本次收购依法需要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收购实力和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袁笑一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志宏 刘益光 刘惠子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冯志伟 于征弘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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