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业务及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拟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额度不超过2,780万元的售后回租业务,公司拟就航新电子进行上述售后回租业务向远东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卜范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远东租赁之间的《保证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
根据对本次航新电子进行售后回租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航新电子开展本次售后回租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公司现有资产。航新电子日常业务开展稳定,具备充足的还款能力,公司为航新电子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为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航新电子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 谢 军 | |
黄以华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