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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在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务资金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资金部,由财务资金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公司财务资金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原则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第六条 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开展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

报、谎报存、贷款等情况。第七条 作为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第八条 对存、贷款等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以及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工作要求第九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新增存款、终止服务协议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第十五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第十六条 金融服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第十七条 金融服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提交公司有关机关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第二十条 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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