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7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核查,我们认为: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4名激励对象授予686.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翼飞 丁兴号 戚树森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