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监管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重组配套资金,募集资金净额为49,060.75万元。2020年1月,你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原募投项目“年产400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100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变更为“年产140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100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和“年产260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项目”,其中“年产260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项目”由你公司子公司New Thai Wheel Manufacturing Co.,Ltd.(以下简称“新泰车轮”)实施。新泰车轮于2020年7月14日以募集资金5,246.5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超过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新泰车轮于2021年1月27日将相关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