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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新材: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

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通新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7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积极开展标的资产交割工作,已于2021年 3月30日完成了本次交易标的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隆达”)

39.79%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现持有保定隆达100%股权。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21年3月30日,保定隆达已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收到了河北徐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日本金属株式会社、北京迈创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安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的保定隆达共计39.79%股权全部过户登记至四通新材名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四通新材的子公司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保定隆达 60.21%股权,本次变更完成后,四通新材直接

及间接合计持有保定隆达100%股权,保定隆达成为四通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重组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

(2)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进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主管部门就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5)上市公司尚需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及日本金属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东变更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重组审核规则》、《上市规则》、《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和《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新增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批准。四通新材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事宜办理新增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通

新材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办理信息披露手续。四通新材及日本金属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东变更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四通新材不构成重大风险。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截至目前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三)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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