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立三 唐炫 李 量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