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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近日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 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止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方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资金用途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中国工商银行股110502032900138349423.17新建年产3070吨次
料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世代平板显示器及集成电路材料关键原料项目
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105020329001383095335.83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50203290013831224.38总部研发中心项目

二、 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甲方,以下合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 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乙方开立了账号为

1105020329001383494的专户,截止2020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23.17】万元;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乙方开立了账号为1105020329001383095的专户,截止2020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335.83】万元。该两个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年产3070吨次世代平板显示器及集成电路材料关键原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乙方开立了账号为

1105020329001383122的专户,截止2020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4.3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总部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凌、邱志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一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07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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