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9-068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涉及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科技”)、孙公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升华”)近日分别收到: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系升华科技与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一”);
2、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系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升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二”);
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系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升华科技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三”);
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系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升华科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四”);
5、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系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与升华科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五”);
现将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案件一: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196,2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11,196,2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4月29日,利息金额为2,029.3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供应商,并长期向被告供应“磷酸铁锂” 材料,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货款11,196,200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二:
1、原告:开封黄河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质保金5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偿付自2018年6月7日起至欠款本金全额给付时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经安装调试于2017年6月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8万元,但被告未支付。
二、前期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三:
1、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与包括升华科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九名被上诉人,因票据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00万元,利息14.5万元,升华科技作为背书人不承担责任,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情况
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原告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四:
1、案件的基本情况
升华科技与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升华科技不服醴陵法院一审判决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
2、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情况
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8)湘028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
(2)升华科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1,068.8元及利息(以1,331,068.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229元,升华科技负担25,5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653元,升华科技负担27,913元;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五:
1、案件的基本情况
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与升华科技合同纠纷,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对升华科技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情况
经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升华科技自愿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如升华科技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则升华科技应向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12,487元,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合计3,278元,由升华科技自愿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或执行,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