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阳宇先生、黎昌军先生、彭建生先生、杜俊波先生简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阳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黎昌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彭建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杜俊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签字)
牟 文(签字)
陈立宝(签字)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