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依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除限售,解除销售比例为50%,可解锁限制性股票19.25万股。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陈光明、田园园、黄加宁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