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鹏辉能源(300438) |
保荐代表人:吴俊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保荐代表人:陈邦羽 |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募集资金使用承诺、承诺未能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股利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不开展财务性投资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个别分支机构存在以下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1、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 14 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该监管函认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在担任财务顾问过程中,未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加强合规培训及合规检查力度,督导员工勤勉尽责,提升持续督导业务能力,夯实工作底稿,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2、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该监管函认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增强合规培训及合规检查力度,督导员工勤勉尽责,提升执业水平。 3、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在开展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相关违规行为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12个月,以及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管措施;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组织 |
报告事项 | 说明 |
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深入检视业务运作情况、深刻检讨业务管控缺陷,全面落实相关整改工作,确保各业务环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自律准则。 4、2021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32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监管函认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收购对象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在其他项目执行中特别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复杂的披露,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事前沟通,督导员工勤勉尽责,夯实工作底稿,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5、2021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34 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监管函认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收购对象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在其他项目执行中特别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复杂的披露,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事前沟通,督导员工勤勉尽责,夯实工作底稿,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6、2021年5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6 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监管函认定南通营业部在异常交易预警、监控及处理,员工系统权限及客户交易委托记录要素等方面存在不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营业部立即整改,完善异常交易有关管控机制,持续推进对交易系统的完善,确保员工信息系统用户权限设置符合要求,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和内控管理。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吴 俊 | 陈邦羽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