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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9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2-132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7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夏信德先生,实控人子女夏杨女士,持股5%以上股东夏仁德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夏信德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负责集团战略方向、技术方向把控、战略采购、对外投资及汽车后市场等工作,夏杨女士现任储能事业部总经理,主导储能事业部产品研发设计、市场营销、产品交付等管理工作;夏仁德先生现任集团物业部总经理,在集团基地建设中起到关键作用。均为公司发展提供关键性决策与管理工作。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夏信德先生、夏杨女士、夏仁德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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