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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7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赵志宏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为开展分布式光伏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79,798,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719,176,691股)的38.90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量279,320,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719,176,691股)的

38.83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47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19,176,691股)的0.0664%。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议案内容: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双杰新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新能”)积极响应北京市政府号召,大力推进在北京周边各区域的分布式光伏业务,通过“阳光惠民工程”,助力北京市2022年实现新能源占比达到社会能源消耗量10%的目标。为促进双杰新能业务发展,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展合作,由农业银行为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条件的终端用户(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终端用户”)提供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购建,并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5亿元,公司以实际发生的贷款余额为限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5亿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为保障公司权益,本担保事项由终端用户以其分布式光伏电站资产提供反担保。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
2.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有效表决票279,798,078股,同意票为279,797,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100.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1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2,41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959%,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100股,表决

3.回避表决情况

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不涉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不涉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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