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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上述产品的组合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行。公司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监督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 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中止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二) 公司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批复。

(三) 销售部、采购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四) 财务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五) 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申请书。

(六)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 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

(九) 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控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做到: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 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额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和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 合理安排相应业务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四)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五)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全资子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

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公司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需在两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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