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先导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5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9号)核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期限为6年。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职业字[2019]38412号),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的余额991,000,000.00元已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9年12月1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0.00元,保荐承销费用含税金额9,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含税总额1,731,367.34元,保荐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的进项税额为605,094.34元,因此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873,727.0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中信证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8110501013001417916436,207,100年产2,000台电容器、光伏组件、锂电池自动化专用设备项目、先导研究院建设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84050078801400000368554,792,9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文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台电容器、光伏组件、锂电池自动化专用设备项目、先导研究院建设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翟程、苗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19-132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