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暨自建智慧健康科技产品产业化基地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发挥公司优势资源,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数据融合驱动的智为健康云服务整体解决方案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30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照相应比例解锁。
三、关于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家楣 杨建刚 谭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