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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药辅: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1名激励对象因岗位变动,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

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建平 林平 顾光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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