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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药辅:2022年独董述职报告周建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2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以通讯方式或现场亲自出席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需审议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程序,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各项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未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时间会议独立意见名称及内容
2022年4月22 日五届五次董事会一、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方案的制定是合理有效的,同意相关方案并同意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对相关议案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未来2年公司在授权期内任一时点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公司子公司曲阜天利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
2022年7月12日五届七次董事会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安徽山河药用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该规划。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财务审计及相关工作要求。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服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2年8月1日五届八次会议一、我们就2022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2022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1-6月份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 1000 万元,主要系为控股子公司曲阜天利银行借款的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年五届十一次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12月1日会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1名激励对象因岗位变动,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安排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任职期间参加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了公司审计部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公司审计及财务工作提出了建议。此外,还关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股权激励、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前进行认真查验,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五、其他工作

2022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度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请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协助的情况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资料及时、详细,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

以上是我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3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

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周建平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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