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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2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18日下午在公司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中的考核指标,我们认为:公司《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反应企业成长性及盈利能力,能够帮助公司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历史业绩、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也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 ______ ______

周益平 虞义华 蒋海洪

2021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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