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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739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0.07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203,100,7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890,089.7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5,210,610.28 元。
    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审计
并出具的瑞华验字【2018】48110012 号《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支行(以
下分别简称“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合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号                                             用途     (单位:人民币元)
      招商银行股份                           网络安全
1     有限公司深圳      755901852710901      系列产品    600,000,000.01
       高新园支行                            研发项目
                                                         565,645,678.22
                                                        (包含待支付的中
      中国光大银行                           云计算系   介机构费和其他发
2     股份有限公司     78200188000183585     列产品研      行费用合计
      深圳财富支行                            发项目      10,435,067.93
                                                        元,《验资报告》中
                                                        已做出相关说明)
                         合计                           1,165,645,678.23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
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
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5. 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林、王万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
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8】48110012 号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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