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9年3月3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自治文件、公司规章的规定,作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细致严谨,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将《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郝丹 王肖健 江涛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