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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原条款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构成公司经营决策团队。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构成公司经营决策团队。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营决策团队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营决策团队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四条(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常务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经营决策团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一)经营合同事项 所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以下(含15%)的经营合同,授权总经理组织经营决策团队讨论决定。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金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经营决策团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含0.5%)的关联交易。 (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0.5%)的关联交易。 (三)其他事项 1.其他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亏损; 4.遭受其他重大损失; 5.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6.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上述事项所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以下(含5%)的,授权总经理组织经营决策团队讨论决定。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不超过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 (三)其他事项 1.其他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3.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所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下(含10%)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授权总经理组织经营决策团队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由常务副总经理主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非经营性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亏损; (四)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超出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范围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五)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金额达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签订书面协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0.5%(含0.5%)的关联交易。第四十八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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