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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14年7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赢合科技”、“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Yinghe Technology Co., Ltd法人代表:王维东成立日期:2006年6月26日注册资本:376,003,470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5楼E,I区

邮政编码:518054电话:0752-2566289,0755-86310555传真:0752-2566289,0755-26654002公司网址:www.yhwins.com电子信箱:yinghekeji@yhwins.com经营范围: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售后服务;五金制品的技术开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电池原材料、成品电池、电子元件、手机、手机配件、车载配件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物业租赁;物业

管理;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活动);自动化设备、零件加工与改造。(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发行公告刊登日:2015年5月4日上市时间:2015年5月14日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价格:12.41元/股发行数量:1,9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24,199.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0,414.50万元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王胜玲、王振东、许小萍、杨敬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深圳松禾、达晨创世、达晨盛世、深圳高特佳、上海高特佳、中科汇通、深圳先德、邵红霞、何祝军承诺:自取得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何爱彬、张铭等十八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铭、刘明、林兆伟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铭、刘明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接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持续督导责任。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变更、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予以了充分支持,对于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积极配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了持续督导培训,对于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的事项及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公司予以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规范和整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过程期间

不适用。

(二)持续督导期间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主要包括2017年8月22日公告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4月24日公告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8月16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确认赢合科技各年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赢合科技、时任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专项账户已销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朱春元胡征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3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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