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1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50万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150万股,发行价格为22.97元/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1,412,655,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84,861,542.6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4月2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8330001号”验资报告(认购总额),于2018年4月3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8330002号”验资报告(募集净额)。
上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赢合科技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赢合科技智能工厂及运营管理系统展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额(万元) |
1 | 赢合科技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99,641.50 | 95,750.00 |
2 | 赢合科技智能工厂及运营管理系统展示项目 | 24,922.51 | 2,221.15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额(万元)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0,515.00 | 40,515.00 |
合计 | 165,079.01 | 138,486.15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本次进行延期的募投项目为“赢合科技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赢合科技智能工厂及运营管理系统展示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赢合科技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赢合科技智能工厂及运营管理系统展示项目”虽然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公司在此期间严格贯彻执行疫情相关防控措施,对项目建设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计划将“赢合科技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1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将“赢合科技智能工厂及运营管理系统展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2年6月30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将继续通过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努力克服各项困难,确保募投项目后续的顺利实施。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的差额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 项目原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赢合科技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95,750.00 | 92,372.14 | -3,377.86 | 96.47% | 2021年12月31日 |
2 | 赢合科技智能工厂及运营管理系统展示项目 | 2,221.15 | 0 | -2,221.15 | 0.00% | 2022年6月30日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40,515.00 | 40,696.97 | 181.97 | 100.45% | / |
合计 | 138,486.15 | 133,069.11 | -5,417.04 | 96.09% | / |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以审慎和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高质量地实施,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布局,且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等内容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张一鸣 | 孙迎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