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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15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建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审议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朱振华先生、蔡敏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的职责。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依据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

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拟定如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董事长)不领取董事薪酬,依据其所担任的公司经营管理职务及岗位职能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年(税前),由公司按月发放,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公司监事津贴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年(税前),由公司按月发放,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依据其所担任的公司经营管理职务及岗位职能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监事津贴。外部监事参加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全胜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全胜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促进其经营发展。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1.朱振华先生:男,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硕士学历。2005年6月至2012年6月就职于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扬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2013年4月加入全志科技,现任本公司监事、系统软件中心负责人。截至目前,朱振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蔡敏先生:男,1955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至1983年就职于东北微电子研究所;1990年至2015年就职于华南理工大学,期间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应用物理系副主任、教务处处长、集成电路设计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2016年至今担任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天河学院副校长;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蔡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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