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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21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等相关情况。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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