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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徽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或其他情形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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