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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9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9日(周五)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D7栋7层,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章建伟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8,468,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78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8,368,0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332%。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2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49%。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3,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2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49%。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68,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65,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

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94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65,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94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晓清、余晓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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