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与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集团”)于2020年9月4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袁旭先生、陈俊先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 36,520,929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 地委托给大数据集团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大数据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大数据集团与袁旭先生、陈俊先生已作出相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故大数据集团与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袁旭
丙方:陈俊
第一条 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变更
各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第2.3条第(3)、(4)点约定内容由
“2.3 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
(3)乙方、丙方承诺,在2021年5月28日前,除向甲方转让外,不向任
何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在2021年5月28日后(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在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向第三方转让股份,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受让;
(4)甲方承诺,其受让的乙方、丙方股份,在2021年5月28日前不主动减持;……”
变更为
“2.3 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
(3)乙方、丙方承诺,在2022年3月5日前,除向甲方转让外,不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在2022年3月5日后(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在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向第三方转让股份,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受让;
(4)甲方承诺,其受让的乙方、丙方股份,在2022年3月5日前不主动减持;
……”
第二条 其他
2.1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其他事宜,仍按《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执行。
2.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二、备查文件
1、大数据集团、袁旭、陈俊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