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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迅游科技”)于2021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6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会同相关各方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及回复公告如下:

一、袁旭是否存在私下与公司交易对手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和其他利益安排,侵占或挪用你公司资金,阻挠你公司实现债权,违背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你公司利益的情形。

回复:

(一)袁旭与公司交易对手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

公司就袁旭与公司投资标的成都逸动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动无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于晓晖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再次进行了核实,根据袁旭出具的《对于<关于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说明》,其实际情况同前次贵所关注问题回复披露一致(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出具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袁旭表示其与于晓晖签署的《(借款)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明确记载了借款主体、事由、金额、期限、利息及用途等事项,证明其资金往来属个人借款,与公司对外投资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任何其他利益安排。

经公司核查,未发现袁旭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袁旭是否存在阻拦公司实现债权的情况说明

1、关于逸动无限诉讼背景及目前进展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的基金于2017年分别收购了逸动无限部分股权。鉴于逸动无限2018年实际业绩远低于其承诺业绩,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逸动无限实际控制人于晓晖、庞剑飞、唐兴应当按约定价格回购逸动无限的股权,由于其拒绝履行回购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成都中院依法对于晓晖、庞剑飞、唐兴(以下简称“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债权以及股权等资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保全的主要资产有:(1)三被告名下六个银行账户累计银行存款83,668.32元;(2)三被告直接持有的逸动无限合计36.65%股权以及三被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3)袁旭与于晓晖之间的借款3,500万元。

2019年4月25日,公司就与三被告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

成都中院于2019年8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16日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2020年1月,三被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但三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四川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0年3月19日,由于公司对三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中银行存款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向成都中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成都中院依法受理后对此部分财产依法续冻。

2020年9月8日,四川高院对本案做出了终审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晓晖、庞剑飞、唐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如下:(1)三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支付逸动无限18.1818%股权转让款,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1+12%年利率),自2017年11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三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33.19万元;(3)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三被告承担639,000元,公司承担1,768元。

2020年9月25日,公司取得四川高院的终审裁定。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2020年10月15日,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召集诉讼律师就诉讼终审情况、强制执行相关问题及被告方此前提出的和解方案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2020年10月28日,于晓晖就和解方案再次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鉴于和解方案与生效判决赔偿金额差距甚远,公司方未认可该和解方案。2020年11月30日,公司诉讼律师起草了强制执行申请材料;2020年12月1日,公司董事办发起盖章流程。

2020年12月6日,于晓晖发送邮件,再次要求讨论和解方案及申请暂缓执行。三被告表示,其于2020年开始尝试新的业务领域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当下自己暂时没有实质性回购能力的情况下,希望能够和公司一起讨论合适的解决方案。三被告同时希望公司能够暂缓推进对其的强制执行,以避免三被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从而造成三被告被迫停止当前各项有发展前景的业务推进,造成三被告更加没有能力完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事实上的双输。

2021年1月19日,袁旭中止了强制执行材料的盖章流程。

2、关于中止强制执行材料盖章流程的说明

经向袁旭核实,其中止强制执行材料盖章流程的原因如下:

(1)公司当下对三被告保全的资产主要为三被告所持有的逸动无限的股权、袁旭与于晓晖之间的借款3,500万元和三被告银行存款83,668.32元。逸动无限近两年由于自身经营下滑严重,诸多问题集中爆发,加上股权被冻结以及疫情影响等原因,业务整体处于停滞状态,公司所申请保全的三被告所持有的逸动无限的股权当前基本已无价值。但三被告人从2020年开始尝试新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于三被告和解理由和希望实现对公司股权回购承诺的意愿以及合理的商业判断,在继续保持公司对三被告人一定的司法压力下,给予其适当宽松的运营环境可能会对其正在开展的新业务带来正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成为三被告人回购公司所持逸动无限股权的动力。因此,作为公司实现债权的主要财产来源之一,若此时贸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三被告当前暂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可能导致三被告被迫停止目前正在努力开展的各项业务,进一步增加公司债权回收的难度,不利于公司最大限度实现公司债权权益。

(2)本次公司所诉债权金额重大,若采取的方式不审慎将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债权的实现,故此,该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正式会议就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对是否立即强制执行进行审议,既符合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亦更有可能通过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充分评估三被告现实和潜在的偿债能力,找到更恰当的解决方案,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在中止强制执行材料盖章流程同时,为了切实保护公司利益,考虑到三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冻结期即将届满,袁旭明确指示公司财务总监阳旭宇配合诉讼律师向成都中院申请续冻三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口头要求阳旭宇将中止盖章及希望召开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推动强制执行的想法向董事长章建伟汇报。

综上,公司认为,袁旭中止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的盖章流程并希望由公司董事会对此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的原因具有合理性。袁旭本人无意阻扰公司实现债权,未违背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截至目前袁旭与大数据集团各自履行《纾困暨投资协议》中相关义务的具体进展,袁旭与大数据集团进一步执行该协议,大数据集团进一步巩固对你公司控制权的相关计划,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回复:

(一)《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与贵阳市大数据集团(以下简称“大数据集团”)签署了《纾困暨投资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披露的2020-002号公告)。

2020年9月4日,章建伟、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披露的2020-058号公告)。

(二)《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相关义务的具体进展

自从《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签订以来,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各事项进展如下:

1、表决权委托

2020年9月4日,袁旭、陈俊根据纾困相关协议约定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大数据集团行使,委托期限至少5年。

2、承接债务

大数据集团已向陈俊提供纾困资金用于偿还其在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应浦发银行部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针对袁旭相应债务的纾困资金将在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阳市国资委”)的授权范围内进一步安排。

3、股份转让

大数据集团已受让陈俊持有的公司800,000股股份;鉴于袁旭所持股份上的司法冻结尚未解除,袁旭暂未向大数据集团转让股份。

(三)袁旭与大数据集团进一步执行该协议,大数据集团进一步巩固对你公司控制权的相关计划

根据大数据集团出具的说明,大数据集团的战略及发展规划目标与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的高度契合,与迅游科技结合并助力其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大数据集团的利益,也符合贵阳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基于此,大数据集团将在贵阳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坚定不移地推进《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执行,督促袁旭、陈俊会同纾困计划涉及的相关当事方积极协调行动,结合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施对袁旭、陈俊的债务承接和股权转让,以对公司控制权的进一步巩固。

(四)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及大数据集团已于2020年9月7日分别在《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控制权稳定方面的风险,截至目前相关风险未发生显著变化。

根据大数据集团说明,大数据集团当前直接持有陈俊转让的公司股份800,000股,合计持有公司36,520,929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目前暂无显性证据表明存在影响大数据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如果未来出现影响大数据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大数据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集团将在贵阳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行动,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确保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三、截至目前袁旭个人所涉各项未结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具体进展,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袁旭是否具有担任你公司董事的相关资格。回复:

截至目前,袁旭个人所涉及未结诉讼或仲裁事项为:

1、与章建伟的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5月,袁旭向章建伟借款,用于收购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之吼”)部分股权,双方签署《借款协议书》。

由于袁旭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章建伟向成都中院起诉,并已于2019年8月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袁旭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2020年4月和2020年6月,袁旭与章建伟已分别签署《和解协议书》和《和解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章建伟偿清债务。

2021年3月15日,章建伟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袁旭未偿还的剩余债务,本息合计1,698.38万元。

2021年4月6日,成都中院向袁旭出具限制消费令。

2021年4月7日,袁旭向章建伟提出全额偿还剩余债务。目前袁旭与章建伟委托律师就还款具体事宜进行磋商,章建伟委托律师承诺在收到全额还款后,立即向成都中院申请撤回对袁旭的限制消费令及相关执行措施。袁旭承诺所欠章建伟剩余债务最迟不晚于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偿清,以消除此案件纠纷的影响。

2、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

2017年5月,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允能天成”)和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允能天宇”)为收购狮之吼部分股权的目的,分别向中航信托申请了并购贷款(实际出资方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

袁旭作为差额补偿人和担保人,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允能天成的有限合伙份额以及北京智卓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卓”)的股权作质押,承担上述借款本息偿付的差额补足义务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由于允能天成和允能天宇无法按期归还借款,中航信托向成都中院起诉,并于2019年9月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袁旭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关资产。

2020年7月,成都中院判决袁旭以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持有的允能天成的合伙份额、持有的北京智卓的股权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经核实,截至目前,袁旭上述相关资产仍处于冻结状态。袁旭已向中航信托及成都农商行提交代为还款的申请,三方正积极协商沟通相关事宜的推进和解决方案,保证本次债务纠纷最终得到妥善解决,目前暂不存在因此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袁旭前述债务纠纷进展。

四、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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